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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订印发《五大连池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五政规〔2022〕1号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订印发《五大连池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5日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增强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根据《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关于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推动农村资产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黑农办联发函〔2019〕7号)、《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厅规〔2020〕1号)、《关于加快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通知》(黑农办联发函〔2022〕4号)等政策和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和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全市村集体经济组织陆续进行登记赋码、颁证,组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体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村党支部(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强化资源、资产管理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负责经营管理下列资产: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货币资产和债权、政府拨款以及接受捐赠资助形成的资产;

5、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五)集体资源、资产运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与成员利益,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资产。不得违规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

(七)不得将征地补偿费集体留存部分和非经营性收益分给成员。

(八)禁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作为国有资金管理,且不得存入个人账户。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者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应当列为固定资产。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台账,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源、资产登记、盘点、使用、折旧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发包期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承包期和本届理事会剩余任期。

(十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防控制度,发展集体经济应当量力而行,不得违规举债兴建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不得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严控新增集体债务,严追违规操作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三)巩固完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成果,对漏登、现已经重新登记的地源坚决收取费用,杜绝白种地、无偿垄断集体资源行为的发生,将补登新增的地源全部纳入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依规管理。

(十四)土地承包收费的标准,由各乡(镇)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市场行情,统一制定指导价格,并按年度及时动态调整。

(十五)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主要领导为组长,农经、司法、土地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村级集体资源资产流转交易、评估、项目评审、项目招投标、投资、资产购置和处置、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管理工作,确保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

三、严格执行预算决算制度

(十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度预算,依据预算开展经济活动。

(十七)编制预算要履行政策、法律规定的程序;特殊情况下,持有关文件在不违背农民负担管理政策和法律的前提下,依规追加预算。村级工程除编制预算外,工程验收后、付款前应编制决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不含20万元),村级可自行组织编制,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应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和评审。

(十八)禁止编制预算和决算的单位为同一家单位,年终(工程验收)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四、加强财务收支管理

(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配齐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员不得互为兼职。

(二十)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及时进行财务、账务处理,做到日清月结。经营、发包、租赁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二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重点应以扩大生产经营,获取最大化经济利益为目标。

(二十二)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二十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标准,参照《五大连池市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五财发〔2017〕73号文件执行。

(二十四)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理事长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

(二十五)村党支部书记不兼任理事长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报本村党支部书记监督把关。

(二十六)监事会按期审核所发生的收入、支出票据,进行内部监督。发现问题的监事会可责成审批人、经手人纠正,拒不纠正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处理。内部监督审核合格后,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二十七)单笔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实行非现金结算。

(二十八)涉及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流转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资、资产购置和处置、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等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市农经总站备案后,方可执行。杜绝先斩后奏,事后补手续现象发生。

五、规范合同管理

(二十九)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签订的合同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条款齐全,程序合法。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登记存档。

(三十)对二轮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之外的村集体签订的所有经济合同进行清理和规范,对未签订合同的要予以补签,对把持集体资产资源等违法行为要集中治理;对程序和内容缺失的“问题合同”要进行规范;对显失公平、侵害集体利益的合同,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对欠缴的承包费及时收缴。

六、依规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三十一)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包、转让、出租、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全部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三十二)农村集体资源发包、项目招标采购及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产处置,应当公开、公平,必须通过合理、合法程序在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杜绝场外交易和暗箱操作,防止集体资源、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十三)积极引导承包农户通过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确保全市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七、拓宽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渠道

(三十四)各乡(镇 )要选好用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引导和扶持集体经济组织立足自身资产、资源、区位优势和其它有利条件,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路径和经营方式。通过租赁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农村服务业、观光旅游、设施农业、加工业、物业经济、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探索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

八、依规做好培训与检查

(三十五)市、乡(镇)农经站要采取授课、业务研讨、案例分析等方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农村经济管理政策和法规。有针对性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监事和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不断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十六)市农业农村局要定期组织执法检查,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章的行为,对违反《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有关规定的,要责令纠正并给予经济处罚,涉及党员干部的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七)乡(镇)人民政府要经常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执法执纪检查,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要边检查、边纠正;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违章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九、强化组织领导

(三十八)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农经总站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业务指导工作;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资产流转全部进场交易工作;市财政、交通运输、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扶持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十九)本实施意见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十)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