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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前言: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和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明显增长,许多地方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服务平台,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了有效服务。但是,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不平衡,其设立、运行、监管有待规范。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农村产权包括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以及其他涉农服务项目。可分为4类:资源类,资产类,知识产权类,投资、融资服务类四大类。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的战略部署,贯彻落实近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农业农村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方案》要求:2023年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期为2023—2024年,由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全国试点,指导各地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农村产权规范化流转交易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领、运行监管、政策支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争取通过2年的努力,试点地区逐步构建起比较健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和符合行业发展特点的监管机制,形成一套覆盖主要交易品种的标准化交易规则,探索一批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模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展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一、农村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成员集体所有,家庭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本质是农民的合作与联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重要体现。

(一)我国农村资产集体所有制的发展历程

1.农村集体资产涵盖范围

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2.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历程

1解放战争期间,1947年7月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召开全国土地会议,9月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其中有下列条款:“第一条: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二条: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公布与实行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又称“临时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31950628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一条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41954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指导和帮助个体农民增加生产,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

519551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其第一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它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明确提出了逐步地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的农村所有制变革目标。

61956630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5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二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71975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法律上明确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其第七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一般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

8改革开放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形势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后虽经过五次修正,但下列条款的基本内容一直保持不变:“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回顾几十年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演进历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农村推行的集体所有制,借鉴了苏联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但与苏联不同。中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是在土地和其他资产私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改革开放之后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特殊所有制形态,农村集体经济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尤其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从理论、法律、政策与实践层面进行探索,是一条前无古人的创新之路。

(二)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

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必须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保护。充分认识改革的意义,有助于增强推进改革的主动性、自觉性。

    1.资源型资产的产权改革

资源型资产的产权改革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就资源性资产而言,需要落实法律法规政策,健全完善登记制度,巩固已有确权成果。对于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要摸清底数,明确权属,按照已有部署继续开展相关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改革

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改革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就经营性资产而言,通过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并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地位,加强集体资产运行管理监督,落实集体收益分配机制。

3.非经营性资产的产权改革

就非经营性资产而言,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探索实行集体统一运行的管护机制,确保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作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流转交易的平台、场所和配套服务,是农村资产资源化的重要载体。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改革是实践和政策共同推动的更有效率的市场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内容提要: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性质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业产权交易所,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

流转交易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具有显著的农业农村特色。

流转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县、乡范围内,区域差异较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

2.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

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和林权产权交易场所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的交易服务功能,根据当地实际,理顺不同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场所、机构和服务平台的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构建省市县多级联动、互联互通、有机衔接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协同发展。

3.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主要服务

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等方面的功能,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主体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提供标准化、专业化、便利化服务。鼓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需求,积极引入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化第三方服务,积极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抵押合同签订、抵押物处置交易业务提供便利。

4.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交易品种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5.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6.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

出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出让方主体资格证明、产权权属证明、交易标的基本情况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要求,需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应提交民主决策材料,需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的应提交相关审批材料,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7.农村产权流转委托受理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按照规范的交易制度,对出让方提交的交易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出让申请予以受理,并明确告知具体受理期限。鼓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为农民群众提供便利化的公益性服务。

8.农村产权流转信息公告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通过适当式公告交易项目基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需求。信息公告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项目信息公告期限原则上应与属地农村经济事务信息公示期相符。

9.农村产权流转受让受理

在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应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受让申请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受让申请书、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相关权利人或受托人同意受让的有效证明、受让方资信证明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向意向受让方明确告知受让申请的具体受理期限。交易项目设置交易保证金的,应遵守交易保证金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10.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方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公开竞价(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协议出让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出让方选择招投标交易的,应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交易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成交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示。

1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止与终止

出现产权争议、交易纠纷、不可抗力等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经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提出申请并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可以中止或终止交易,也可以在符合交易条件时恢复交易。交易中止、终止和恢复都应发布公告。无正当理由申请中止或终止交易,给交易任何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农村产权流转组织签约

在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下签订流转交易合同。合同签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合同内容应符合出让公告条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参照《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规范合同。交易双方应在确定受让方之后一定期限内完成合同签订,具体期限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和交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在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选择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结算交易价款的,应根据出让公告和相关交易规则进行价款结算。

13.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和签订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鉴证书内容应能反映项目标的基本信息,且所载内容应与产权出让公告、产权交易合同保持一致。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允许框架下,审慎稳妥探索交易鉴证在产权融资抵押合同签订以及动产、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等方面的有效应用。

14.农村产权流转归档备查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三、我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发展现状

(一)我国农村产权存在权属不明确的情况

产权制度是一项具有较高基础性的经济制度。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优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也在不断深入。就目前来说,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的新阶段,现代化农业的发展推进了规模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的发展,助推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这对于我国农村要素的资源配置来说十分重要,也是现代化农村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中国农村产权流转涉及范围较广,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同类型的权属模式。但在实际交易中,总体来说存在明显的权属不清的情况,这就需要在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时,明晰产权、建立更为完善的管理体系。

(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随着近年来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现代环境的转变,我国逐渐建立了以农村产权交易为基础的管理核心。目前我国国内成都、武汉、上海、北京以及杭州进行的农村产权改革具备了一定的雏形,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管理质量良好,在两年以来的运行背景下出现的产权交易事故和纠纷的例数也控制在百例以内,发生率不超过2%。这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本试验前景。而目前市场上其他可借鉴内容较少,中国农村产权在进行市场建设时涉及各地较多的中国元素,并不能够直接借鉴现有的各种管理体系,这就导致我国目前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三)目前,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运作与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1.全国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发展加速体系化和线上化

首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加快,尤其是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已建立此类平台的地区加快推行平台的线上运作,未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地区加快此类平台的建设。其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日益体系化和线上化,形成区域内的职能分工。如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体系由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和村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组成。

2.农村综合性和专业性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并存

各地政府所设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可分为综合性和专业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综合性农村产权转让交易机构为多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平台,主要是规范开展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专业性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平台则主要负责提供农村集体土地或林权经营权流转交易方面的相关服务,同时拓展其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服务。

3.采取市场化收费模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运作机制更灵活、效率更高

目前,交易平台一般由政府主导,分为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两种形式。部分采取企业法人形式的农场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机构采取市场化收费模式弥补成本,如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事业法人形式的平台采取非盈利模式,虽然对农村产权转让交易规定了收费标准,但对规定之外的收费和对费用的使用受限较大,未与工作人员的个人绩效挂钩。采取市场化收费模式的平台存在更强的正向激励,运作机制灵活、收费来源多、标准更灵活,与个人绩效贡献挂钩程度高,运作效率也较高。

4.纳入专业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农村产权类型相对单一和稳定,而纳入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业务类型越来越多

如成都市农村产权交易所作为综合性交易所,涉及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种类或业务类型不断增加,包括资源类项目、资产类项目、知识产权类项目、投融资服务类项目、金融委托业务以及其他业务。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作为专业性农村产权平台,流转交易的业务类型较集中,包括产权转让交易项目、交易地票交易和占补平衡指标交易。

5.出现跨地区合作经营农村产权转让交易平台的创新模式

比如,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除了在成都市内16个涉农区(市)县设立16家分(子)公司之外,还在德阳、眉山、资阳、宜宾、乐山等市(州)设立5家子公司,与省内19个市(州)、123个区(市)县实现联网,与内蒙古、贵州、天津和重庆等地区实现业务合作。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由此逐步成为立足四川、辐射西南并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区域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

就目前来说,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的农村产权交易法律法规。不仅在各个省份中的各级政府没有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在国家政府层面也没有建立完整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指导体系。目前我国的农村产权交易缺乏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保障。这种现象制约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的开展。这就导致我国农村在进行产权交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保障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运行。

(二)缺乏完整的交易平台

虽然我国近年来农村产权交易呈现健康发展的趋势,但总体来说,其平台依旧以政府管理为主导来引导农村产权交易的正常运行,并没有在社会上建立一个或者多个职能清晰并且公平公正的具有监管效益的产权交易公共平台。另外还存在交易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缺乏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业务开展形式、交易种类较为单一,交易程序也并不完善,总体的商业实力较弱,存在明显的市场分割状况,直接导致产权交易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受到限制,也限制了相关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发展。虽然我国政府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来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发展,但我国的大部分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在运行过程中依旧面临着入不敷出的现状。

(三)缺乏完整的监管体系

总的来说,在进行农村产权的交易过程中,有效的监督体系对于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极为重要。目前,我国各个省市还都没有建立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监督机构和监督体系。虽然在2018年我国成立了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委员会,但并没有开展实质性的活动,属于一个临时性的机构。

 

五、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措施

(一)加强基层农经体系建设,强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支撑能力

基层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农发〔2019〕2号)文件精神,持续强化农村经营管理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充实人才队伍、提升从业人员能力素质。中央和省市应就农村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做好顶层设计,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提出明确统一的刚性要求,同时推动人才、资源向农村流动,为做好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乃至其他各项工作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健全完善执法监管体系,提高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执法监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保驾护航。应结合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践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重点围绕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监管、违规行政处罚以及违约处置等领域,制定法律规范和行业标准。应进一步明确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主体责任,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争取能够在省级层面建立统一的交易参与人信用管理平台,从而实现对人员信息、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的统一规范监管。

(三)深化重点环节配套改革,增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内生动力

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是改革的产物,必须通过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行政执法体制、农村金融制度等配套改革,来进一步释放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效能。特别是应用好金融“活水”润泽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一方面,要探索设立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涉农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有效的抵押融资担保;另一方面,要探索构建土地流转风险防范体制机制,规范产权交易流程,降低银行融资风险,畅通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渠道。

(四)探索优化平台运行模式,筑牢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保障能力

应在坚持“公益性为主”的前提下,探索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新模式、新机制。一要积极争取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运行费用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障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建设、运营维护以及人员工作经费。二要探索拓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社会化服务功能,结合实际拓展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延伸服务功能,通过合理收取服务费用推动平台良性运营。在这方面,需要中央或省级层面研究制定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为平台提供收入来源,解决平台高效运行、持续运行、长效运行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