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2日
为深化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巩固和拓展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黑龙江期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不断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健全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落实所有权,集体林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有权监督承包方依法利用和保护林地,有权制止承包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稳定承包权,坚持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的基础性地位,持续做好确权承包工作。对已按家庭承包政策承包到户的,原则上承包期内不进行调整,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打乱重分;对村集体统一经营的,有条件的要将收益权量化到户;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的,合同期满后,可以承包到户或将收益权量化到户。在承包期内,村集体不得强行收回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林地,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放活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依法再流转、折资入股或者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因林木未采伐需要延期使用林地的,可通过续包等方式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林木财产权益。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二)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农户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支持小农户通过多种形式联合开展生产。支持国有企业、国有林场和其他市场主体组建林权收储机构,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储分散林权。各地要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辟林权交易服务窗口,完善林权交易服务体系。支持各类企业参与林业投资经营,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林业的全过程监督。鼓励各类林业专业协会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等作用。建立中介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引导和规范集体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规划设计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鼓励各地积极培育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全面落实财政、税收、金融、保险、科技等支持政策。引导国有林场依托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优势,建立以场带村联户合作发展机制,促进集体林经营水平提升。健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
(三)切实加强森林经营。依法依规科学划定集体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适当考虑将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依法调出公益林范围。集体天然林调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取消集体公益林和天然林调整总量平衡限制。探索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指导5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编制经营方案,重点反映造林、抚育、采伐等信息;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支持跨区规模经营,面积5万亩以上的可以依据经营方案单独编制年度采伐限额并将限额直接下达到经营主体。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推广森林高效经营模式。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政策,重点支持中幼林抚育。加快低产低效林和成过熟林改造更新。优化灾害木认定程序。
(四)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在同一个5年计划期内,上年结余限额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自主确定采伐时间,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取消伐区调查设计,精简伐前查验等程序,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各级政府要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将依法采伐的木材纳入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满足森林经营中合理的林木采伐需求。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
(五)大力支持产业发展。全面落实《黑龙江省林下产业振兴行动方案》。加强木本粮油、木材、森林药材等重要初级林产品供给能力建设。以县为单位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产业类别、规模以及利用强度。制定重点品种林下生产技术规程,推动林下经济发展。实施兴林富民行动,农业农村产业发展、地区振兴、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等政策要形成合力,支持林业大县发展林业产业。对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关键项目建设依法依规给予支持。林下种植养殖同等享受我省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林产品加工企业和创业人员,认真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给予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实施一批以工代赈项目,优先解决本地农民就业。加强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建设,提升一批现代产业园区,扶持一批专精特新林业企业,构建以森林食品加工为重点的产业集群。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级公益林,适度开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活动,符合规定的,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严禁变相搞别墅、高尔夫球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强林区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在确保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结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或通过对第一轮退耕还商品林地实施林相改造等方式,建设林下经济基地。通过政府采购积极推广应用木质结构建筑和木质建材。建立森林生态产品标志管理和产品追溯体系,实施龙江森林食物“九珍十八品”品牌战略,扩大品牌影响力。支持必要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有关要求,推动用于林业生产的先进适用机械按程序列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六)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开展森林碳汇试点,探索森林碳汇巩固提升经营模式和关键技术,建立森林碳汇数据库,完善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创新林业碳汇价值实现方式。对加快推进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建设等碳汇基础环节按政策给予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市场交易。加大森林抚育补助投入,促进森林质量提升,增加固碳量。探索利用集体林地建设国家储备林。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全面落实天然林管护和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鼓励各地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统筹资金用于集体林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各地探索实行差异化补偿,并制定补偿办法。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管理办法。划入重要生态区位内的集体林,可采取租赁、赎买、合作等方式予以解决。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引领作用,研究将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加工和销售、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景观利用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林业贷款的支持力度,开发多元化林业贷款融资模式,适度提高贷款额度,适当降低贷款条件和贷款利率。积极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增量扩面,大力推广林权信用贷款业务,支持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将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强化激励约束。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加强林权收储担保业务监管,规范林权收储机构的设立和运行,建立林权收储担保风险防控机制,加大对林权收储机构的扶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开展林权收储担保服务。支持将林业碳汇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以及地方碳信用等新型碳资产纳入绿色信贷范畴,探索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各类林业保险产品,将符合产业政策条件的林业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范围。落实财政补贴型森林保险政策,扩大集体林参保面积,强化政策性保险的基础保障作用。探索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责任保险。鼓励各地完善承保机构市场竞争机制,提升服务质效。
(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依法依规调处林权争议。集体林权首次登记的,地籍调查等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由申请人承担。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由政府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制定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明晰处理林权登记遗留问题政策,建立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保障登记畅通。加强林权综合监管平台管理,及时更新林权数据,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有效对接,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将自留山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加快推进自留山登记发证工作,赋予自留山与承包林地同等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自留山依法实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
(九)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支持各地开展国有林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联合经营试点、国有林场经营性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试点。支持各类林业经营主体探索林票运行机制。支持我省西部地区开展农田防护林更新修复试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其他试点探索。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鸡西、绥化等6个市,每个市至少组织开展1个试点。
(十)深入推进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林草主管部门职责,统筹使用编制资源,适当增加专业技术岗位。强化林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推动人员编制向执法一线倾斜。集体林业大县要切实加强基层林业工作力量,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林业工作。推进乡镇“林长办+林业站+护林员”一体化建设。提升林业站服务能力,积极开展“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森林公安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管理,职能保持不变,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实施生态护林员能力提升行动,加强专业技术培训,配齐必要的巡护装备,推动在聘生态护林员人身意外险全覆盖。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运用“四个体系”闭环工作落实机制推动改革落地见效。市县两级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强化考核评价。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客观反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范围,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