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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市辖区)农业农村局(农经服务机构):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建设,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遏制违法违规开支乱象,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31日

关于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白条”入账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杜绝“白条”入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准确、内容完整,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会计核算凭证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经济业务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获取真实、合法原始凭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自制凭证使用范围,在开展经济业务时无法取得原始发票情况下,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规定,规范制作和使用自制凭证,据此进行账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使用与实际经济业务不符的发票,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坚决纠正因无法取得发票出现“白条”入账行为。

二、强化劳务用工工票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组织成员或租赁其机械设备开展劳务时,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黑农厅规〔2022〕13 号)要求,规范填写《派工通知单》和《用工工票》,并以此作为入账原始凭证,单个用工超过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较大数额资金额度标准的,要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7天

无异议后,方可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在本意见下发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临时用工未按《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使用省定制式工票的,视为“白条”入账,对直接责任人依规进行处理。

三、规范内部往来票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部单位(个人)之间、内部所属单位之间、成员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涉税收入的款项,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收取暂收款等经济行为,要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黑农厅规〔2022〕12 号)要求,通过全省统一制定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上述经济活动无需开具发票。在本意见下发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使用发票和省级规定的制式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视为“白条”入账。

四、强化民主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责,强化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的事前、事中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坚决制止,对“白条”入账问题严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要追究监事长监督不力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要按照《关于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的通知》(黑农厅函〔2023〕546  号)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常态化,将“白条”入账问题作为审计重点,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通过发挥审计常态化作用,不断严肃财经法纪,遏制“白条”入账行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

五、明确组织领导责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 号)要求,承担起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职责,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强化审计监督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推荐的审核把关,对自律不严、“白条”入账频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予以撤换,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建设健康发展。

六、增强行业自律意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经服务机构)要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监事长、会计人员培训力度,使他们掌握国家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有关要求,明确自身工作职责,增强自律意识,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典型宣传和警示教育,激励广大会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从源头上治理“白条”入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