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流公司”)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资格确认行为,根据《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流公司进行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如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交易保证金,是指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权交易主体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的经济保证。
第四条 出让方可以依据本规则在产权转出信息发布申请时向中流公司提出设置交易保证金,并公开发布保证金缴纳的时间、具体金额、缴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交易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中流公司应当对《农村产权交易申请书》中的保证金设置进行审核,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进行管理,提供交易保证金结算等相关服务,并依据本规则及相关约定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处置。
第二章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
第六条 交易保证金的设置、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足额缴纳至中流公司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丧失受让资格。
第八条 交易保证金金额由出让方设定,交易保证金一般不得高于转出标的挂牌总价的20%。
第九条 交易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缴纳主体负责,中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交易保证金的处置
第十条 受让方报名及竞价活动过程中,交易保证金存入中流公司的专用账户。
第十一条 中流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原额返还相应的缴纳主体。
(一)出让方没有约定交易保证金使用方式的,在项目成交后并且中流公司收取到项目合同的前提下,中流公司应在收取到项目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服务费后予以返还。
(二)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出现本规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中流公司应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三)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且未出现本规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应在意向受让方明确表示放弃受让且经出让方出具书面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四)产权交易中止或终止时,无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止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可以向中流公司申请返还交易保证金,中流公司应当在意向受让方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予以返还。
(五)中流公司返还交易保证金时,应当扣除服务费后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中止期满决定恢复交易的,中流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的意向受让方,已返还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收到中流公司通知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重新缴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未按时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中流公司应当取消其受让资格。
第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出让方有权以意向受让方递交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中流公司的交易服务费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缴纳竞价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二)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报名成功后后,均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导致项目流拍的;或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成功报名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导致项目流拍的的;
(三)按照中流公司有关制度、规则及有关通知要求,意向受让方竞价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四)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农村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五)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六)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中流公司损失的;
(七)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出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八)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九)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十)意向受让方恶意炒作、操纵市场价格、出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的;
(十一)中流公司所认定的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等违反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
(十二)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出方、中流公司或其他相关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继续进行追偿。
第十四条 出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中流公司和中流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赔偿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出让方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出让方进行追偿。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中流公司依据本规则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
出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就保证金的处置发生争议的,由中流公司按照产权交易市场争议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理;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