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在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流公司”)进行的农村采购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流公司进行的服务、货物、工程类等竞价采购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子竞价是指采取线上竞价方式进行的采购交易行为。
第四条 采购人需委托中流公司进行采购。
第五条 中流公司会提供问询与沟通服务,引导交易各参与方了解交易流程。
第六条 意向供应商在进行问询服务过程中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可靠,中流公司会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
第七条 项目采购人应向交易机构提出如下交易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一)《农村集体采购项目申请表》;
(二)《农村集体采购项目承诺书》;
(三)采购项目单位董事会会议及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可附加支部会议记录);
(四)项目采购清单;
(五)项目预算价明细及依据;
(六)交易方式;
(七)意向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方式及条件;
(八)意向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要求;
(九)项目采购人资格证明材料;
(十)如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农村集体授权委托书》;
(十一)按照交易项目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交易机构对交易项目采购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阅,包括如下内容:
(一)所填信息完整、规范、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佐证材料数量、格式符合要求;
(三)交易条件、交易方式的选择等内容符合要求;
(四)按照交易项目要求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采购申请受理成功,交易机构应通过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发布《农村产权交易项目采购公告》。公告公布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如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供应商,可再次公告。
第十一条 可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十二条 意向供应商应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供应商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报名材料审核表格式》、《网络竞价项目承诺函》、《供应商踏勘现场确认函》、《供应商实地踏勘承诺函》;
(二)如意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报名,被委托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三)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意向供应商概况;
意向供应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项目情况;
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
意向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等。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交易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地点组织竞价,如需变更,应提前通知所有意向供应商。
第十五条 意向供应商应在《农村产权交易项目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参与各方应遵守纪律,不得组织或参与围标、串标等。
第十七条 项目成交后,中流公司出具项目成交公告,并将成交公告在平台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釆购合同。
第十九条 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人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通知农村中流公司扣除相应服务费后退还。
第二十一条 采购结束后,中流公司应及时收集、整理采购过程的各项文件资料,建立交易档案。档案内容有序、完整,不得随意变更。档案必须包含内容为农村集体采购项目申请表、农村集体采购项目承诺书、农村集体采购项目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会议记录、农村集体采购项目方案、农村集体采购项目方案公示、请示、批复、项目采购清单、经采购人确认的采购文件,以及交易机构认为需要存档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宜应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