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流公司”)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的行为,根据《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流公司进行的农村产权的受理转出申请活动,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鉴证流程
第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经中流公司审核通过,且中流公司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中流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并通知受让方领取。
第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交易合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中流公司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产权交易证明。交易合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中流公司应当根据批准情况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合同在有关部门备案后,中流公司应当根据审核认定情况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第五条 产权交易鉴证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第六条 产权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办理标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第七条 产权交易鉴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第八条 产权交易鉴证加盖中流公司业务印章方为有效。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产权交易鉴证出具后,相关方提出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违规情形,经中流公司核实后,中流公司应当撤销该项目的产权交易鉴证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中流公司不得对交易项目重复出具产权交易鉴证。
第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