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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款项结算行为,保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结合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流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流公司进行的各种产权交易款项结算的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是指中流公司根据产权交易双方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和中流公司有关规定,对产权交易合同价款、交易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款项进行结算、管理的行为。

本规则中,产权交易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合同价款”)是指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中流公司向转出方支付用于租赁/购买转出标的的货币资金。

本规则中,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按产权转出公告的约定向中流公司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本规则中,产权交易款项仅指以货币资金结算的部分。

第四条 产权交易款项结算遵循集中、规范、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在中流公司进行产权交易的各方一般以人民币进行产权交易款项结算。涉及外汇收支业务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交易双方可以约定合同价款通过中流公司进行结算。交易双方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在中流公司进行全额合同价款结算;交易双方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在中流公司进行首付款结算。中流公司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交易款项结算

第七条 交易双方可以约定合同价款通过中流公司进行结算。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在中流公司进行首付款结算。

第八条 合同价款结算的流程

一、交易双方可以约定,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成交价款缴纳至中流公司的产权交易合同价款结算专用账户,然后由中流公司向出让方进行价款转让。

二、对符合合同价款划转条件的,中流公司在转出方要求办理合同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

合同价款收款方提供信息错误,导致支付有误的,由收款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产权交易双方对于合同价款支付和收取条件有变更的,应当制作补充协议,经中流公司登记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条件进行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结算按照中流公司制定的《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试行)》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交易服务费按照中流公司的收费标准收取。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中流公司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中流公司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款项支付控制在收到的限额内,中流公司不予垫付资金。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款项实行无息结算。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