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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流公司”)进行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流转实施方案》《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流公司进行的经营性资产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包括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经营性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权属明晰,且合法有效。

(三)转出或受让已履行民主决策或内部决策程序。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进行资产拍卖、转出等产权变更或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的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经营性资产所有权,交易价格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村民代表的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交易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按照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经营性资产转出或受让的规定。

第六条 出让方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站初审(上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备案)。

第七条 出让方可以直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经纪人\机构向中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二)转出申请书。

(三)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村民代表同意的民主决议书。

(四)内部决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五)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六)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七)标的有共有权人或他项权利人的,相关权利人同意转出的证明材料。

(八)中流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八条 标的为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文件等。

第九条 中流公司依据出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中流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出让方若存在重大原因需缩短挂牌时间的,可向中流公司出具相关申请函进行缩短挂牌时间)。

第十条 交易过程中,依法拥有优先受让权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应当向中流公司提交权属证明材料,依照中流公司交易规则参与竞买。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需向中流公司提出报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和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受让申请书。

(三)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如限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提供身份认证材料。

(四)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中流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十二条 交易流程中的进场交易申请、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止、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中流公司发布的《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和对应的操作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