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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农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流公司”)进行的农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依据《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流公司进行的农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第四条 农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三)交易期限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 农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出;

(二)网络竞价;

(三)拍卖;

(四)招标;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准入条件

第六条 农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交易适用范围: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作物种植(含工厂化作物栽培)和食用菌生产、培育中有钢架结构的日光温室、连栋温室、大棚等,育种育苗育秧场所等生产设施,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棚间道路等设施用地。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圈舍、水产养殖池塘(含生态处理池塘)、引种隔离、青贮窖、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绿化隔离带以及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区内道路等设施用地。

(二)辅助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是指为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服务的场所,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农业生产设备、原料、农产品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农产品保鲜储藏设施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存放场所;栽培后废料以及农业投入品包装、农膜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

2.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粮食晾晒场、烘干设施,粮食、农资、秸秆、大型农机具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等用地,以及实施种养结合的非经营性畜禽污集中处理用地。

3.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动物诊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洗消转运、集雨储水及水肥一体化设施配套、物联网仪器设备配套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4.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备、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等设施用地;饲料库(含渔用饲料和渔药库)、渔业机械存放场所,工厂化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用地。

5.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

(三)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农业生产用地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和经营性居住场所,各类农业园区中建设的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科研、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存储和展销,以及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化无害化集中处理厂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七条 在中流公司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他方式发包农村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要制定发包方案,发包方案须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站初审(上报)后上传至中流公司,再采取招标、拍卖或网络竞价等形式公开发包;

(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农村设施农业用地且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设施农业用地经营权证的权利人,在承包期限之内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该资产使用权;

(三)已流转农村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的再流转,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资源性资产使用权试行再流转,须原承包方和发包方同意;

(四)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具有真实意愿,且受让方为自然人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权属明晰,权证合法有效;

(六)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

(七)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政策规定。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了其他条件的,也应当符合。

第八条 农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流转:

(一)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交易的;

(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集体设施农业用地权利的;

(四)流转项目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转出方可以直接或通过经纪会员向中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转出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转出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转出申请书;

三、权属证明材料(明确转出用途);

四、批准发包的文件,包括民主决策档案材料、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和备案文件;

五、交易标的详细情况描述及交易方案;

六、再次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应当提供原转出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七、需要评估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八、中流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十条 农村设施农业用地转出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权行使优先权的,应当向中流公司提交证明材料,依照中流公司交易规则参与竞买。

第十一条 转出方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站初审后上传至中流公司。

第十二条 中流公司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中流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向中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如限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的需提供身份认证承诺书;

三、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中流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应地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标的物详细情况。向受让方一旦参与交易,即表示其已对标的物完全了解,视同认可公告信息上列明的标的物与实际标的物相符。

第十五条 产权转出信息公告期满后,开始进行网络竞价活动,中流公司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最终产生符合条件的成交受让方的,交易双方按成交价格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意向受让方报名成功但未报价导致项目流拍的,交易双方按挂牌底价直接签约。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流公司组织交易双方于交易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中流公司向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结算通知书》。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受让方需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到中流公司指定的结算账户,由中流公司转至出让方账户。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受让方需将首次交易价款支付到中流公司指定的结算账户,由中流公司转至出让方账户。受让方须按照《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向中流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竞价成功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扣除相关交易服务费后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受让方将合同价款交付至中流公司结算账户后,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中流公司向转出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中流公司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等费用,中流公司在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出具收费凭证。

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后,中流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鉴证。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办理标的交割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易流程中的进场交易申请、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结、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中流公司发布的《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和对应的交易规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