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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流公司”)进行的农村资源性资产交易活动,保护农村集体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流公司进行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机动地、未承包到户土地、农田水利用地、坑塘水面经营权和所有的“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资源性资产使用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三)交易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交易是指通过招标、拍卖、网络竞价等方式发包资源性资产使用权,或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后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及再流转的行为。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交易范围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他方式发包资源性资产使用权,要制定发包方案,发包方案须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报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站审核批准、中流公司审核(备案)后,采取招标、拍卖或网络竞价等形式公开发包。

(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且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权利人,在承包期限之内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该资产使用权。

(三)已流转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使用权的再流转,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资源性资产使用权试行再流转,须原承包方和发包方同意。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流转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网络竞价。

(三)拍卖。

(四)招标。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禁止流转交易的情形:

(一)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未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流转交易的。

(三)其他限制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九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具有真实意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权属明晰,权证合法有效。

(三)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且为自然人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政策规定。

第十条 出让方可以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中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出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出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和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转出申请书。

(三)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次流转时)等。

(四)批准发包的文件,包括民主决策档案材料、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和备案文件。

(五)再次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应当提供原出让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标的情况说明。

(七)需要评估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八)中流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转出过程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权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应当向中流公司提交证明材料,依照中流公司交易规则参与竞买。

第十二条 出让方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站初审(上报)、后上传至中流公司。

第十三条 中流公司依据出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中流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出让方若存在重大原因需缩短挂牌时间的,可向中流公司出具相关申请函进行缩短挂牌时间)。

第十四条 意意向受让方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需向中流公司提出报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和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如限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需提供身份认证材料。

(三)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中流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十五条 交易流程中的进场交易申请、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止、争议处理等环节执行中流公司发布的《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对应的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