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在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流公司”)进行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流公司进行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农户承包方式取得的农用地等。
第四条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五条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应遵循依法、有偿、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
第七条 禁止流转交易的情形: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生态功能的。
(三)再次流转未取得原出让方同意的或超过原流转交易合同剩余期限的。
(四)其他限制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八条 交易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转出(或受让)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二)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合法有效。
(三)受让方应当具有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且为自然人时需年满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流转交易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等政策规定。
第九条 出让方可以直接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理人向中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出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出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和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转出申请书。
(三)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次流转时)等。
(四)采取委托方式流转的应当提供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出)委托书及相关批准转出的文件,包括民主决策档案材料、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和备案文件。
(五)再次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应当提供原出让方同意再次流转的证明和原流转交易的合同(或有效证明),并不得超过合同的剩余期限;
(六)标的情况说明及土地平面图。
(七)需要评估的,须提供评估报告。
(八)中流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验证原件。
第十条 出让方将相关材料提交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站初审(上报)后上传至中流公司。
第十一条 中流公司依据出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中流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在交易项目信息发布期间可以直接或委托代理人向中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和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二)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如限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本村村民的提供身份认证材料。
(三)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中流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十三条 交易流程中的进场交易申请、受理登记、信息发布与反馈、交易方式和交易保证金、交易款项结算、合同签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中止和终止等环节执行中流公司发布的《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对应的操作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