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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网络竞价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流公司”)进行的农村产权网络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流公司挂牌的各类项目,当产生意向受让方时,根据出让方与中流公司共同商定确认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参与竞价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则。竞价活动中交易各方必须接受中流公司的管理及各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竞价成功后交易双方要按交易程序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竞价,是指产权信息发布期内,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中流公司依据相关约定和产权标的具体情况,通过中流公司建立的网络竞价系统,组织意向受让方竞争受让标的的行为。网络竞价的方式主要包括多次报价、一次报价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意向受让方,是指在标的项目挂牌期内提出报名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获得资格确认的报名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受让方,是指最终竞价成功的报名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多次报价,是指在中流公司的组织下,意向受让方接受出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中流公司的网络竞价系统进行动态递增(递减)报价,将报价最高(最低)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次报价,是指在农交中心的组织下,竞买人接受出让方确定的交易条件,通过农交中心网络竞价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将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的竞价方式。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中流公司是网络竞价的组织者,应当为网络竞价提供交易平台的相关服务,维护网络竞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 出让方在相关材料中应明确当出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使用的网络竞价方式。

第十一条 标的竞价底价不得低于挂牌价。网络竞价采用动态递增(递减)方式进行的,各意向受让方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该次网络竞价活动设定的加(减)价幅度的整数倍。

第三章 竞价程序

第十二条 网络竞价由竞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竞价期起止时间以竞价系统显示时间为准,竞价期最后180秒有报价方报价的,则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期可由多个延时竞价周期组成,每个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有效报价方成为该次网络竞价活动的最终报价方(正向竞价价高者得,反向竞价价低者得)。

第十三条 网络竞价期间,所有报价均在中流公司竞拍大厅即时显示,报价指令一经发出不得撤销,有效报价的结果以交易平台竞价系统出价记录数据和成交公告为准,二者出现不一致,以中流公司竞价系统出价记录数据为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 竞价程序如下:

1、受理登记。各意向受让方应按采购公告要求及时办理交付交易保证金、工本费及申请报名登记。中流公司将在所规定的期限内为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办理报名审核。交易保证金和工本费在规定期限内须一次性交纳。

2、组织竞价。意向受让方在报名登记成功后,凭报名时的用户名、密码登录竞价系统,并按照中流公司指定的时间参加网络竞价活动。竞价前,意向受让方(或受委托人)应认真阅读并正确理解《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网络竞价实施细则(试行)》《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网络竞价项目承诺函》《网络竞价须知》《项目须知》《踏勘现场确认函》《实地踏勘承诺函》等全部的条款及内容。意向受让方应当对参与网络竞价的用户名和密码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意向受让方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网络竞价系统的用户,在系统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意向受让方本人行为,由意向受让方负责。

3、成交确认。交易项目竞价结束后,产生最终受让方,中流公司发布成交公告,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组织签约。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在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四章 缴纳费用

第十六条 以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项目,受让方须按照《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向中流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竞价成功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扣除相关交易服务费后进行结算。其他未竞价成功的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农交中心将在竞价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返还手续。如遇周六日或银行系统升级维修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办理,则顺延办理,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意向受让方以银行转账方式缴付交易保证金的,其交易保证金退回原划款账户。同时当事方要履行申请退款手续。交易保证金相关事项按《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竞价活动中的交易保证金及工本费收付均通过中流公司统一结算(场外结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在竞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向中流公司申请调解。经调解无效时,当事人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当地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中流公司有权终止该标的网络竞价活动:

(一)转出标的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

(二)标的企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被注销的;

(三)出让方或受让方解散,或依法被注销的;

(四)出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

(五)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结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终结情形;

(七)其他经中流公司确认应终结的情形。

第二十条 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中流公司有权取消本次网络竞价活动,将视情况采取重新组织竞价、与出让方协商其他解决方案等措施,并及时将处理决定进行公告,中流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各相关方除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外,中流公司有权决定取消其竞价资格并视情况组织重新竞价:

(一)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中流公司损失的;

(二)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出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三)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受让方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农村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五)意向受让方恶意炒作、操纵市场价格、出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等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交易行为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七)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八)意向受让方竞价成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签订合同的;

(九)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十)中流公司认定的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秩序、不推进交易或放弃受让等违反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出让方应当对意向受让方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自印发之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