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农业农村局:
为推进黑龙江省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根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做好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4〕55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30日
黑龙江省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实现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和《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做好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4〕5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和任务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支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部署要求,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通过资金扶持,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
二、项目内容
(一)支持对象。奖补对象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2年以上并获得“一码通”赋码的家庭农场。以前年度获得过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资金(包括2023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补短板提能力项目资金)支持的主体,不在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内。具体条件包括:
一是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订立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财务报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要求,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是制度健全。农民合作社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了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并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服务完善。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实有成员数高于本县域同行业平均水平;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每个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是诚信经营。合法经营,诚实守信,没有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二)支持方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利用信息化工具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水平;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记录档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注册商标,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开展品牌化经营;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模式;强化联农带农机制。
(三)补贴方式和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做好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经综)函〔2024〕55号)文件规定“单个主体奖补不超过20万元”规定要求,同时结合资金总额及财政部下达我省支持合作社、家庭农场绩效目标任务,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定额补贴,单个家庭农场补助2万元,单个农民合作社补助20万元。
(四)申报程序。
1.县级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当地登记注册的主体申报、通过相关规定程序初审,建立县级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名录库”中农民合作社情况应包括合作社登记、年报、税务、征信、奖补、财报报送情况等信息,县级要结合“名录库”填报“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实施方案,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申报县对项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市级审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推荐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及“申报表”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于2024年10月25日前正式行文将审核汇总后的“**市(地)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表”(含县级正式申报表)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改革与合作经济处(snwjgc@163.com),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原则上申报表正式报送后不得调整。
3.资金拨付。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拟定补贴资金额度,经省政府同意后,将补贴资金砍块下达,拨付各项目县(市、区),县级对照省级下达的绩效目标及单个主体补贴标准,进行细化分配落实,在“名录库”中遴选补贴对象、并及时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底前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兑付项目资金。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组织相关县(市、区)做好主体申报、奖补发放、信息公开等工作,对拟补贴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资格进行认真核实,防止造假骗取补助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本地区财政资金绩效监控,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据实上报资金执行情况及实际补贴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名单。
(二)及时兑付资金。项目资金应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主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侵占、挪用项目资金,或用于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无关的支出。严禁以拨代支、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不得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各项目县(市、区)要及时更新“名录库”中合作社获得奖补信息,家庭农场要及时通过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记录奖补信息。
(三)强化资金监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调度抽查和绩效评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抽查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包括方案制定、实施、监督、验收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好项目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工作。获得奖补的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监督和财务核算,家庭农场要及时做好财务记录。
(四)做好工作总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项目结束后全面梳理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自评总结报告连同有关佐证材料一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县级自评材料,开展监督检查,并形成市级总结报告,于2024年12月10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工作总结。
附件:
1.**市(地)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表(合作社)
2.**市(地)2024年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表(家庭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