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大豆粮食收贮企业一封信
来源:五大连池农业
时间:2025-0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之规定,要求我市大豆粮食收贮企业禁止以“商品粮名义”销售种子的行为,不能以白包商品粮(没有标签)当种子销售给农民,这是制售假种子的行为,不但处罚数额巨大,还会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为进一步净化种子经营与使用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的种子市场竞争环境和种业发展环境,确保我市良种有效供应和种业健康发展,五大连池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在种子销售季不定期对全市大豆粮食收贮企业进行市场监管;同时要求广大农民朋友要科学选种用种,谨慎购种,不可疏忽大意;让我们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举报电话:0456---6312110
五大连池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