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农膜生产经营企业和广大农民朋友:
农膜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在设施农业生产、保墒、增温、抑草、提升作物产量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2025年,我省粮食生产喜获“二十二连丰”,连续16年位居全国首位,总产量突破1640亿斤,创历史新高。当前正值2026年备春耕关键时期,科学规范做好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处置工作,是守护黑土地健康、推动农业绿色循环发展的重要举措,更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义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用薄膜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建设“六个龙江”和黑土地保护利用相关工作要求,特此发出如下倡议与提示:
农膜生产经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筑牢质量防线
1.严格遵循生产标准。加强聚乙烯吹塑地膜产品研发供应,所有出厂产品要符合GB 13735—2017国家标准,不生产厚度在0.01毫米以下的非降解地膜。聚焦全生物降解地膜等环保产品研发供应,所有出厂产品要符合GB/T 35795—2017国家标准。
2.规范产品包装标识。农用薄膜产品应当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等关键信息。聚乙烯吹塑地膜应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使用后请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中文字样,全生物降解地膜应当在合格证明显位置标注“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条件”中文字样。
3.主动履行回收责任。建立“销售+指导+回收”联动机制,积极向农民朋友进行宣传,推动合力构建“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回收网络,不推诿回收义务。
4.坚守诚信经营底线。不参与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构建企业良好信用记录。不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无执行标准的“三无”产品和厚度在0.01毫米以下的非降解地膜。
广大农民朋友:科学规范用膜,守护黑土净土
1.选购合格产品。通过正规门店、诚信企业等渠道购膜,仔细检查农膜厚度、包装标识及合格证明,索要正规销售凭证,不购买不法流动商贩或网络违规销售的农膜。
2.科学使用地膜。根据作物生长需求和区域气候条件,优先选用全生物降解地膜、加厚高强度地膜,应用玉米“大双覆”、水稻秸秆纤维地膜等增产增效技术,减少不必要的覆膜行为,落实“一膜多用”“适时揭膜”要求。
3.规范回收处置。作物收获后第一时间清理田间残膜,做到应收尽收,统一送至指定回收网点或集中堆放场所,不随意丢弃、焚烧或掩埋。
政策支持与法律提示
2024年以来,为推动农膜科学使用,加快回收体系建设,治理农田“白色污染”,我省连续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尚志市、宾县、依安县、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龙江县、富裕县、宁安市、东宁市、汤原县、佳木斯市郊区、肇州县、肇源县、林甸县、大庆市大同区、绥化市北林区、虎林市、勃利县等18个县(市、区)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对使用符合规定的加厚高强度地膜、全生物降解地膜的合作社、种植大户等主体给予补贴支持。诚挚邀约广大农民朋友参与项目实施,具体事宜可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耕地使用者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地膜,以及使用厚度低于0.01毫米非降解地膜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排除危害;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排除危害,或者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排除危害的,责令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赔偿,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也可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金补贴等政策支持。
让我们携手并肩,从每一卷标准农膜的生产销售、每一块农田的规范用膜、每一片残膜的及时回收做起,共同守护清洁田园,助力耕地质量提升,为持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业生产方式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绿色龙江、美丽龙江作出更大贡献!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