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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政策问答100问

1.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答:农村集体“三资”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稳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2.农村集体“三资”指什么?

答: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农村集体“三资”指的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3.农村集体资金包括什么?

答:农村集体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应收账款等。 

4.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什么?

答: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5.农村集体资源包括什么?

答: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6.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答:坚持民主、公开、成员受益的原则。

7.“三资”台账如何管理?

答:“三资”台账一式两份,纸质版由村报账员(保管员)负责登记、保管、调整,电子版由乡镇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中心(三资办)会计录入,实行动态管理。

8.农村集体“三资”属于谁所有?

答: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共同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9.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坚持哪些原则?

答: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村、组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严禁变更村、组集体产权关系,严禁挪用、平调集体资产,严禁损害集体及其成员利益。

10.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是谁?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其职责的村民委员会。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什么机制?

答: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12.“四议两公开”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四议两公开”机制中“四议”是指党支部会议提议、“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原则上公开时间不得少于7天。

13.“四议”“两公开”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财务预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重大项目、债权债务、收益分配、村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其他应向成员公开的事项。

14.“两议一委”是什么?

答:党员议事会、村民代表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

15.“三资”管理应如何公开?

答:一般的“三资”管理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经济活动较多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实际,适时公开。

16.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第一责任人是谁?

答: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17.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第一责任人是谁?

答: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

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部门是谁?

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

19.承担农村集体财务公开事项的主要责任人有哪些?

答: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村党组织书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组织好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工作。

20.农村集体资源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主要包括权属、界限、面积、位置等。

21.集体所有的资金能不能存入个人账户?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

22.什么是非现金结算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收支金额大小,应采取银行转账、实时缴存、“银农直连”或村务卡等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原则上取消备用金。

23.农村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

答:(1)土地补偿费;(2)青苗补偿费;(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4)安置补助费。

24.承包农村土地被征收的农户享有什么权利?

答:承包农村土地被征收的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

25.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什么?

答: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6.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的签订期限是多少年?

答: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7.经济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二)合同标的:(三)数量和质量;(四)价款或报酬;(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六)违约责任;(七)解决争议的办法;(八)履行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限等。

2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包括哪些?

答: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29.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有哪些?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出资入股等方式经营。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应当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安全完整,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2)采取发包、出租等方式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的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

(3)采取出资入股方式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顺序?

答:先补亏空再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3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分配收益以什么为依据?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32.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程序是什么?

答:财务核算、制定方案、进行公示、乡镇审批、组织实施、结果备案。

33.什么是公积公益金?

答:公积公益金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配得的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承担经营风险以及集体公益事业专用资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34.公积公益金的来源渠道有哪些?

答:公积公益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年收益中提取的、资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征用土地补偿费、拍卖“四荒”使用权份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转入、拨款转入和对外投资中实物资产重估增值等。

35.“四荒”地具体指什么?

答:“四荒”地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土地。“四荒”地既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

36.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方式有哪些?

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也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37.农村土地承包方式有哪些?

答: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38.什么是“三权分置”?

答:土地“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即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39.什么是土地流转?

答:土地流转是指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40.农村承包地是否可以买卖?

答:不能。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41.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收回农民承包地?

答: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家庭内部发生什么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就不得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42.为了方便耕种,承包地可以跟同村的人换吗?

答:可以。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43.承包方之间可以转让承包地吗?

答:能。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44.承包方有权流转土地经营权吗?

答:能。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45.承包方可以委托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吗?

答:可以。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46.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方式有哪些?

答: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主要有四种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7.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如何规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4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签订制式土地流转合同;按照土地流转面积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49.对已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经营?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

50.如何规范农村集体债务管理?

答:根据收入的多少决定支出的限度。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不入账的行为。

5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经营活动是否要纳税?

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因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52.如何管理确权到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

答:切实加强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全面摸清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在账实相符基础上,及时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纳入集体资产台账管理。结合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53.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答: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5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什么组成?

答:由成员及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

5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的任期如何规定?

答:理事会、监事会任期按照章程规定执行,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5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组成?

答: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5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有哪些职权?

答: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决策和管理机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2)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3)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4)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5)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6)起草投资方案;(7)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8)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9)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10)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11)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有哪些职权?

答: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议执行、理事会的职责履行等,并组织开展民主理财,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审查。监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

5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能干什么?

答:(1)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2)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3)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4)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5)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6)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7)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8)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9)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10)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60.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任职前应当进行公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理事会成员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6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取得法人资格?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62.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6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向哪个部门申请登记?

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确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哪些职能?

答:发包农村土地;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管理;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分配、使用集体收益;分配、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等;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依法发挥作用;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6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有何规定?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66.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主体是什么部门?

答:县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乡(镇、街办)政府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体。

6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接受哪些部门的监督?

答: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6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需要接受审计?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审计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不要纳税?有无税收优惠政策?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7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适用破产法律规定?

答:不适用。

7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成立市场主体?

答: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债务责任。

7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怎么界定?

答: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开什么会?多久开一次?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开成员大会,按章程表决。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二成员到场才有效。

74.哪些人员可以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答: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7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答:选举和被选举、依法承包农村土地、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等。

7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答: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参与、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等。

7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退出?

答:成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自愿退出。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78.哪些情况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答: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79.不得取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况?

答: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结婚后,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80.外嫁了但是还没有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会丧失原本的成员身份吗?

答:不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8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有哪些要求?

答: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制,完善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制定规范章程,明确机构职能、成员管理、集体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等事项。规范外部标识牌,公开章程制度,确保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82.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护规定有哪些?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8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和财产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

8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是否需要备案?

答:需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8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合并?

答:可以合并,由各自的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可以分立?

答:可以分立。由成员大会形成决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配财产、分解债权债务。

8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是什么?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8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有何规定?

答: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如果无法到现场,可以在线或者书面委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89.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集体成员大会?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90.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人数有什么规定?

答: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5户至15户选举代表1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20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9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理事会的规定?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3至7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可以设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理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

9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答:理事长。

9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长如何产生?

答: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

94.村务监督委员会内设哪些监督小组?

答: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农村建设等领导小组。

95.村务监督委员会具有什么重要作用?

答:从源头上遏制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96.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在哪些事项上发挥监督作用?

答:村务决策和公开;财产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措施落实等事项。

97.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方式有哪些?

答: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

9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答: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9.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谁来代行职能?

答: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10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时间?

答: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