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求,严把肉品源头安全关,防范私屠滥宰及未经检疫肉品上市流通隐患,依据《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特公告如下:
一、严禁私屠滥宰
除农村个人自宰自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严禁私设屠宰窝点,违者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产品,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二、严把检疫关口
上市流通的肉品必须经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检验检疫合格,必须具备“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检疫验讫印章、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无证无章肉品,严禁出厂上市!
三、规范运输
依据《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载工具,猪、牛、羊胴体应当实行密闭、吊挂运输;其他畜禽产品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并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专用运载工具应当有明显标志,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运输超过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冷链运输。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畜禽产品未使用国家或者省规定的专用运载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在全市开展专项严打行动,对私屠滥宰、销售“白条肉”等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重处一起!
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经查实将依法处理并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456-7254110
地址:五大连池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203
五大连池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