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用户登录 注册
管理员登录

服务热线

0456-6338668

扫码立即沟通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易指南

>

交易规则

>

正文

五大连池市农村林权交易操作规则(试行)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流公司”)的农村林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林权交易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凭林权证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以流转、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 集体林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下列原则:

(一)依法、自愿、平等;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坚持林地林用,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尊重林权权利人林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

(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集体林权经交易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下列集体林权可以依法交易: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非特种用途林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集体林权。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集体林权的交易,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和林木所有权,不得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七条 下列集体林权不得交易:

(一)特种用途林;

(二)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用、占用的林地;

(三)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林地或林木;

(四)未申请办理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允许流转的集体林权。

第八条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流转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不少于7天,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合同前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 集体林权的交易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对林权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挂牌流转。

农村集体林权的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条 集体林权交易可以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为主,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招标采购、协商洽谈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 出让方向中流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流转林权的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照);

(三)林权证书;

(四)准予林权流转的有关文件;

(五)流转标的的情况说明;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中流公司对集体林权流转申请进行登记,对涉及流转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形式审核,中流公司予以受理;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中流公司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出让方。

第十三条 中流公司依据出让方提交的材料制作挂牌信息,在中流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平台网站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集体林权流转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转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流转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流转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流转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挂牌期间,中流公司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六条 凡对林权流转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中流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中流公司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挂牌价出价到最终报价为止,确认成交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挂牌价出价后,确认中标方。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确定受让方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集体林权交易合同。

集体林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流转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地址;

(三)流转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流转标的的现状,包括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者株数、地点、面积及四至范围(附地形图)等;

(五)流转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八)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签约日期;

(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成交价款原则上通过中流公司统一进场结算。

第二十条 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中流公司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林权所在地区级及以上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集体统一经营、自留山林权的流转最长不得超过70年;家庭承包经营林权的流转,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再次流转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集体林权流转期限应根据林权、林种、树种、林龄、面积、经营周期、林地开发等要求明确清楚。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程序合法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集体林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流公司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

(三)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者共有权人同意流转的;

(四)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二十五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搅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辖区中流公司申请协调;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易合同的要求,履行造林和森林资源培育、管护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开矿、采石、取土、修建坟墓等。

第二十九条 交易后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及更新造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采伐量纳入本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则由中流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