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用户登录 注册
管理员登录

服务热线

0456-6338668

扫码立即沟通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易指南

>

交易规则

>

正文

五大连池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交易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流公司”)对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交易操作管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规范有序流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切实维护成员和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确权到户的土地、房屋及其他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后,折股份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以流转、继承、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竞价、招投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所有人有流转意愿;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权属明晰,未被冻结、查封;

(三)交易双方必须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村规民约,承认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章程。

(四)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出让方向中流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流转申请书;

(二)权属相关证明材料;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照);

(三)农村组织股权证及有关股权量化方案和实施细则;

(四)同意流转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流转标的的情况说明;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流公司对流转申请进行登记,对涉及流转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形式审核,中流公司予以受理;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中流公司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出让方。

第十一条 中流公司依据出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中流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平台网站挂牌时间不得少10个工作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的交易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流转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流转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流转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流转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挂牌期间,中流公司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四条 凡对流转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中流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

(一)受让申请书;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中流公司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挂牌价出价到最终报价为止,确认成交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挂牌价出价后,确认成交方。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相关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流转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地址;

(三)流转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流转标的的现状;

(五)流转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九)签约日期;

(十)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成交价款原则上通过中流公司统一进场结算。

第十九条 中流公司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文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流公司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各类资产、资源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辖区中流公司申请协调;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流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