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

用户登录 注册
管理员登录

服务热线

0456-6338668

扫码立即沟通

当前位置:

首页

>

交易指南

>

交易规则

>

正文

五大连池市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交易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在五大连池市中流农业社会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流公司”)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交易,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和《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从事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流转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农业生产设备是指现代农业生产系统中所用装备,主要包括农业机械和灌溉设备等农业生产工具;农业生产性设施主要包括设施农业和设施养殖等。

第五条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交易是指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以流转、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交易,应当在中流公司进行。

第七条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为主,包括动态报价、网络竞价、招标采购、招商洽谈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流转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真实意愿;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流转交易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九条 出让方向中流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照);

(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权利证书;

(四)同意流转的有关证明文件;

(五)流转标的的情况说明;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中流公司对流转申请进行登记,对涉及流转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形式审核,中流公司予以受理;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中流公司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出让方。

第十一条 中流公司依据出让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在中流公司网站进行信息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交易品种再次流转交易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流转信息应当包括但下列内容:

(一)流转标的基本情况;

(二)流转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流转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流转标的资产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挂牌期间,中流公司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四条 凡对流转项目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中流公司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文件或有效证件(照);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中流公司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或指导实施公开竞价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挂牌价出价到最终报价为止,确认成交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挂牌价出价后,确认成交方。涉及第三人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流转标的;

(二)交易双方的姓名(名称)、地址;

(三)流转的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流转标的的现状;

(五)流转期限和起止期限;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经营方向、用途及相关责任;

(八)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签约日期;

(十一)交易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成交价款原则上通过中流公司统一进场结算。

第十八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交易服务费。

第十九条 中流公司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文件,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流公司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农业行政主管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法律文件的;

(四)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应当依法终止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辖区中流公司申请协调;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流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